电力防灾应急

四川消防: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纳入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

发布时间:2023-12-26来源: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12月12日,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均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中包括大型发电厂(站),500KV及以上变电站;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功率30MW或者容量30MW·h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另外还包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以下原文: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实施《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通告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属地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一)以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证照登记的名称申报,上一年度已确定为重点单位的无需重新申报。

(二)位于不同县(市、区)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各自符合界定标准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独立申报;位于同一县(市、区)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

(三)一幢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建筑物本身符合界定标准且有统一产权单位的,应当独立申报。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产权单位、经营或使用单位身份竞合的,可作为申报主体。

(五)申报主体应当依法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中的“以上”“大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四、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五、《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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