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办法》共包含5章24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在总则中明确,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全覆盖。
在第二章原则与流程中,《办法》明确,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各类能源行业示范项目中已包含增量配电业务并明确供电范围的,配电区域尽量与其保持一致;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打造成本优势。
《办法》明确了配电区域划分依据,主要包括:增量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增量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相关单位与电网企业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或电网企业出具的电网接入意向等文件。配电区域划分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业主确定前明确配电区域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营业区域。
在第三章资产与用户中,《办法》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并规定了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的处置方式。《办法》第四章围绕配电区域发生变更、配电网运营企业擅自超出配电区域范围开展配电业务或其他电网运营企业擅自进入配电区域范围开展配电业务等情况,明确了相关变更和监管规定。